《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影响较大之处进行汇总,详见下表:
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影响较大之处进行汇总,详见下表:
序号 | 修改后《商标法》 | 备注 |
1 | 第八条 | 保护范围增加了声音,意味着可以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或声音与其他元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
2 |
第二十二条 |
规定了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在多个类别上进行注册申请,改变了旧法“一类一注册的局限”,以及强调了网上注册申请,更加省时便利。 |
3 | 第二十八条 | 规定了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期限为9个月,且不可以延长,针对以往审查期限的冗长,新法为注册人带来了福音。 |
4 | 第三十四条 | 规定了无第三方提出理由的商标评审事宜的审查期限为9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 个月,一等就是好几年的时代结束了。 |
5 | 第三十五条 | 规定了在第三方提出理由的商标评审事宜的审查期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要等好几年的时代又再一次结束了。 |
6 | 第二十九条 | 是指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对该商标需要部分放弃专用权、在先商标共存协议及商标字面含义的解释 |
7 | 第四十条 | 延长了期满前的续展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
8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明确了自行改变商标、名义、地址等处罚方式。 |
9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规定商标一旦成为产品的通用名称后,失去特有的显著性后,其他人可以申请撤销。 |
10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被侵权的控诉人需要提供被侵权商标前三年的实际使用证据,否则将成为侵权人的法定抗辩理由。 |
11 | 第十四条第五款 | 驰名商标不再是荣誉称号,仅作为跨类维权手段,看来将来不太可能看到“驰名商标”了 |
12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规定了抢注人与在先权利人曾经有业务、劳动关系而接触或了解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的法定救济依据 |
13 |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法禁止在先已经使用该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
14 |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 扩大了帮助侵权的范围,如提供网络平台 |
15 | 第六十三条 | 增加了被侵权人向侵权人的索偿数额 |
16 | 第十九条第三款 | 禁止商标代理组织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商标 |
17 | 第六十八条 | 规范了商标代理组织在代理商标事宜的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
18 | 第三十三条 | 除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绝对禁止性注册规定外,相对性禁止注册理由的异议申请只能由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 |
19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后,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不接纳异议申请的情况下,异议人不能提出复审,只能向商评委提出宣告该商标无效的申请。 |
20 | 第十条第(七)项 | 对具有欺骗性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更加严格,特别是对产品质量和产地来源方面容易造成误认的。 |
21 |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对商标转让的审查更加严格,主要是针对欺诈性转让。 |
22 |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23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明确被撤销的商标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
24 | 第六条 | 明确某些产品(主要指香烟)必须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销售,本法第五十一条是其罚则。 |
25 | 第五十二条 | 明确以未注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商标使用和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和处罚方式,严厉禁止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和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第十条规定。 |
26 | 第六十条第二款 | 明确并加重商标侵权工商行政查处的处罚力度,使侵权者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
27 |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 明确工商行政查处案件因该商标处于诉讼或权属未明确时,可以先行中止。 |
28 | 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 | 新法明确注册商标中非显著部分,不受商标专用权保护,方便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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